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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亚良与程书记、刘晓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张某某与程某某(已故)、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商州市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8日作出的(1997)商市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标的385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分期履行了1500元,本院给申请人已兑付,剩余2355.8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兑现,2009年9月8日裁定退出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刘某某收入低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张某某生活困难。给付申请人张某某执行救助资金2000元,申请人张某某已经领取,剩余部分申请人予以放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商市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王世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