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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994号黄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桃江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黄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御竹华庭小区*栋*座*楼壹号房。委托代理人周世锐,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桃江县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