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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凌峰与项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凌峰,项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605号原告:谢凌峰。委托代理人:XX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凌峰与被告项友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凌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谢凌峰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天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