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谢凌峰与项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凌峰,项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605号原告:谢凌峰。委托代理人:XX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凌峰与被告项友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凌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谢凌峰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天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