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兴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住兴隆县。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兴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江波、王庆余、代理检察员马红玲、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兴���县三道河乡中兴村村部与被害人卢某A互相辱骂并厮打在一起,致卢某A左腕部受伤,经鉴定,卢某A左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案发后,周某某与卢某A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卢某A经济损失,卢某C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起诉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兴隆县三道河乡中兴村村部与被害人卢某A因该村修小广场工程之事发生口角,互相辱骂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周某某致卢某A左腕部受伤,经兴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A左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卢某A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卢某A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卢某C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其从该村村部说完工程的事出来,听见卢某A骂他,后来两人互骂并厮打在一起,郝某某打他,卢某A按着他不放,其就打了卢某A两下。后被拉开。二、被害人卢某A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13时下午,在村会议室听见周某某骂其丈夫郝某某,周某某出来后,卢某A便和周某某互骂起来并厮打到一起,郝某某见状也和周某某打起来。后来卢某B把我们拉开了。三、证人证言:1、卢某B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由于村里小广场施工的事,卢某A和周某某对骂起来并厮打在一起,后来郝某某也参与厮打。卢某B把他们拉开了。2、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3日下午,周某某不让村里人在小广场施工,村里人报警,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村办公室给周某某做工作,没有做通。周某某从办公室出去后,办公室人听外面很热闹,就出去了。郝某某看见妻子卢某A和周某某互骂并厮打在一起。后来被卢某B拉开。后两人又厮打在一起,郝某某也上前参与打架。卢某B把他们拉开了。卢某A手腕子受伤了,脸肿了。郝某某就把卢某A送医院了。四、兴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卢某A左桡骨远端闭合性骨折,为轻伤。五、书证:1、兴隆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3、兴隆县三道河乡司法所林某某关于事情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8月13日,接到派出所电话称:中兴村周某某阻止施工人员进行地面硬化,要求司法所一起协调。乡、村工作人员给周某某做了思想工作。当工作人员在村屋里和村干部研究此事的时候,周某某在外边和卢某A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周某某、卢某A和郝某某厮打在一起。后经劝阻,郝某某、卢某C夫妇去医院看病,周某某被带到派出所。4、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5、和解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卢某A达成和解,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亚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