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琴与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裁定书54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琴,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天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琴。委托代理人倪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黄再晓,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南筠,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典,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英强,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杰,广东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琴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土地监察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行初字第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邹琴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4月28日解除租赁关系,此时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对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天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违建行为进行查处的结果已经对邹琴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其于2013年5月16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予以维持。邹琴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