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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郝某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明,王跃琼,郝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3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星明。被告人王跃琼。被告人郝望。辩护人邹晶晶,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郝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被告人郝望及其辩护人邹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经预谋后,租用成都市金牛区同兴路,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郝望驾车运送卖淫嫖娼人员。2013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郝望驾车将被告人王跃琼及卖淫妇女接送至某酒店,23时许,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介绍谢某某、李某某在某酒店608房间进行卖淫活动,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李某某在某酒店619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郝望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要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郝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郝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星明负责联系酒店开续房。被告人王跃琼负责收钱、记帐。被告人郝望系由被告人王星明雇佣,其主要负责开车接送卖淫人员。被告人郝望驾驶的车辆系他人所有。2013年8月8日晚上,由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的三对卖淫嫖娼人员均系被告人王跃琼介绍。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成都某酒店开房记录,拍摄的现场及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郝望的户籍材料,证人李某某、何某某、陈某、李某某、谢某某、倪某、文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郝望的供述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郝望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均积极参与,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星明、王跃琼、郝望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星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跃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郝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 岳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