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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吴江明凤达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吴江明凤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骐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催字第62号申请人: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龙。异议人:吴江明凤达纺织有限公司:75642100-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南举路法定代表人:陈大明。异议人:吴江骐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豪杰。申请人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二份(汇票号码为24411514,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绍兴县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4日;汇票号码为24411515,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6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县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吴江市海龙喷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绍兴县华辉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报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吴江明凤达纺织有限公司和吴江骐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