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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汪裕珍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裕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住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商执字第00217号 申请人汪裕珍,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申请人汪裕珍之子。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住所:商南县长新路。 负责人:王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新街。负责人:刘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汪裕珍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在2013年9月15日前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汪裕珍74000元(扣除先予执行10000元,实际应执行标的640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1600元。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汪裕珍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已经将执行款64000元交法院执行账户,申请人汪裕珍已领取64000元,执行费860元汪裕珍承担4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