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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光,总经理。申请人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票据号码10400052/2258703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泸州宝晶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港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熔钢审 判 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