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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舜文、李寿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舜文;李寿环;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舜文,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2013年7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李成标,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平南供销社退休职工,住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居委平兴街109号。原审被告人李寿环,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2013年7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3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舜文、李寿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梅华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舜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舜文及其辩护人李成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舜文、李寿环等人因对五华县碧桂园工程征地补偿问题不满,组织、指挥水寨镇大布村村民李佰平、李其元、李富兴、李俊浩(均已作行政处罚)等100多人,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敲锣打鼓,打着横幅标语,从水寨镇大布村出发,途经水潭路、华兴中路,游行至五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并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面对政府办公大楼,继续敲锣打鼓,高举横幅标语,大肆喧嚣达一个多小时,围观群众近1000人,致使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正常工作,对县政府门口的交通秩序也造成影响。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证人薛灼龄、李佰平、李其元、李富兴、李俊浩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示意图、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舜文、李寿环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李舜文、李寿环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舜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李寿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李舜文不服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舜文系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其没有组织、策划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上访,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舜文组织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上诉人李舜文作出无罪判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上午,上诉人李舜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寿环等人以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干部在处置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为由,未经批准组织、指挥水寨镇大布村村民李佰平、李其元、李富兴、李俊浩(均已作行政处罚)等100多人,敲锣打鼓并打着横幅标语,从水寨镇大布村出发,途经水潭路、华兴中路,至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上访,当行至五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时,不仅拒绝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劝阻,而且面对政府办公大楼,继续敲锣打鼓和高举横幅标语,大肆喧嚣达一个多小时,期间还想让村民进入政府办公楼围墙内,围观群众近1000人,致使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正常工作,对县政府门口的交通秩序等造成影响。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出示、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佰平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因大布村水田100多亩被村干部私自卖给碧桂园开发商,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与大部分村民想通过敲锣打鼓、拉横幅扩大影响等方式引起五华县人民政府等领导重视和解决好此事。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许,其与其他大布村村民大约一、二百人一同到五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拉横幅、敲锣打鼓,持续时间大约1小时。2、证人李富兴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因大布村的良田被大布村干部卖给碧桂园后,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标准偏低,遂要求县政府等领导合理解决该补偿问题。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许,约200多名大布村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门口,拉横幅、敲锣打鼓1小时多,直到10时30分许被执勤民警制止,现场人员中其认识的人有李舜文、李寿环、李俊浩等。3、证人李其元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因村干部自私出卖集体土地,村民意见很大,想通过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上访的方式引起政府重视。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同村村民李舜文组织并通知大家把宣德楼的锣鼓搬出来,于是其和李寿环、李春茂、李华南、李国文、李新环、李志鹏、李汉强、李茂森、李其宏等人敲锣打鼓、举横幅从四角楼出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门口上访,途中由李寿环等人指挥大家,并由李寿环安排其打鼓。大家在县政府门口敲锣打鼓有1小时多,直至10时30分许被公安民警传唤。4、证人李俊浩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由同村村民李舜文负责,召集长春楼队村民二、三十人到长春楼祠堂集合。尔后,与宣德楼、四角楼和新德楼等十多个生产队100多名村民一起,共使用三副锣鼓、四副横幅,从华一路、大布站、农民街后到五华县人民政府门口上访,整个上访过程由李舜文和李寿环组织、指挥。5、证人李俊仁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2013年7月8日上午7时许,其受同村村民李舜文指挥,到大布村长春楼老屋门前准备到县政府上访,到该处时已有很多人在场。尔后,大家从长春楼老屋出发,其拿起大锣、有的人拉鼓车、有的人打鼓。期间,不断有大布村村民加入,当大家行至华一路时,大约有200多人。大家一路敲锣打鼓、高举横幅途经水潭东路、华三路、华兴中路、经华伟路口转到五华县人民政府门口,直至10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其和其他人员传唤到公安局问话上访才结束。6、证人李钊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华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2013年7月8日上午,同村村民李舜文叫大布村村民听到锣鼓声后到五华县人民政府上访,要求县政府解决碧桂园征用大布村村民的土地补偿款问题,李寿环在沿路指挥敲锣打鼓。7、证人薛灼龄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其在五华县县委办公室安排工作,突然听到县政府门口很吵闹,于是走出去看到门口聚集有100多人,举着四副横幅、四副锣鼓打得热火朝天。其和其他工作人员上前询问,他们中的人对我们说:“我们是大布村的村民,我们土地被村干部私自卖了,到县政府敲锣打鼓的目的是想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以达到解决问题。”因为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我们工作人员在做村民工作,但这些村民不听劝告,继续敲锣打鼓,持续有一个小时多,直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村民上访才结束。8、证人钟远声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其在五华县委组织部召开会议,突然听到县政府门口有打锣鼓的声音。尔后,其走出去看到门口聚集有100多人,后来了解到是水寨镇大布村的村民,他们认为土地被村干部私自出卖而有意见,到县政府上访,持续有一个小时,直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村民上访才结束。9、证人张浪涛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其在五华县信访局上班,突然听到县政府门口很吵闹,看到门口至少有100多人,举着四副横幅,四副锣鼓传来很大的声音,直到上午10时多,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将部分人员带走时,村民才陆续离开现场。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作案工具锣鼓四副进行扣押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附近,侦查机关还对锣鼓四副进行提取。1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有近200名村民举着四副横幅、四副锣鼓到五华县人民政府门口上访,接到有关报告后的公安民警即赶到现场。经查,组织上访主要组织人员为该县水寨镇大布村村民李舜文、李寿环,于是将李舜文、李寿环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13、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华公(治)行罚决字(2013)00109号、00110号、00111号、0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案人李俊浩、李富兴、李其元、李佰平进行行政拘留的事实。14、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舜文和原审被告人李寿环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及案发时均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5、上诉人李舜文的供述,2013年7月5日,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干部通知村民征地款已在村委会,村民可前往领取。村民在领取征地款时认为价钱太低,要去闹事。其听后通知大布村民叫每个生产队派6名代表于7月7日下午到大布村四角楼老屋商量土地被征收问题。7月7日下午3时许,大布村民约五十多人聚集在四角楼老屋,其和李寿环、李佰平、李汉谋、李春茂、李俊兴六人商量,最后决定7月8日上午,发动村民到四角楼集中出发,横幅由李俊兴制作,李寿环协助组织村民敲锣打鼓到县政府。2013年7月8日上午8时许,许多人扛着四副锣鼓、举四条横幅标语从大布村四角楼开始出发,经过华一路、华一圆盘、水潭路、农民街、华兴中路、华伟路口游行到五华县人民政府大门口,到县政府大门口时约9时30分。大家在县人民政府门口对面花池边停下来,对着县政府敲锣打鼓,高举四条横幅标语向政府施压,最终目的是解决村民土地被征收的问题。16、原审被告人李寿环的供述,2013年7月7日下午3时许,李舜文组织召开会议,并在会议上说:“要想问题(村土地征收)得到解决就要把事情闹大,要到县政府门口、敲锣打鼓。”2013年7月8日8时30分许,水寨镇大布村的前进队、光辉队、朝阳队、胜利队等六队的村民一百多人在大布村四角楼老屋前集中出发,9时10分许到县人民政府门口前拉横幅,内容分别是:“法律何在、公理何在、还我良田,我要生存、大布村干部骗卖良田、大布村干部严重失职尽快下台”,敲锣打鼓一个多小时,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其与其他主要人员传唤至公安局。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舜文和原审被告人李寿环无视国家法律,为达到向政府等机关单位施加压力的非法目的,组织、策划、指挥并煽动多名村民到县人民政府等机关单位门口并采取敲锣打鼓、举横幅等闹访方式,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上诉人李舜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寿环在一审期间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两人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李舜文不服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李舜文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没有组织、策划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上访,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舜文组织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当。经查,上诉人李舜文组织多名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有证人李其元、李俊浩、李钊等人的证言,证实系上诉人李舜文等人因对村干部处理土地问题有意见,采取向县人民政府施加压力等方式,并组织、策划、指挥多名村民到五华县人民政府等机关闹访,与扣押的物证锣鼓等证据相吻合,并且与上诉人李舜文及原审被告人李寿环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上诉人李舜文在一审开庭期间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该上诉意见理由和依据均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