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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浙江永阳电器有限公司与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阳电器有限公司,李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164号原告浙江永阳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源。被告李雪峰。原告浙江永阳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被告李雪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由原告负责送货上门并提供售后服务;二、本案被告李雪峰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李雪峰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欠条系借款,依据现有证据,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管辖异议理由成立。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婷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怡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