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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执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石永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华,唐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01588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华。被执行人唐继雷(又名唐九),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石永华与被执行人唐继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唐继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石永华车辆租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唐继雷负担。因被执行人唐继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永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72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石永华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已经执行到位72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01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孙光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审批表(2013)邳执字第01588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华被执行人唐继雷中止、终结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72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承办人孙光献2013年12月9日合议庭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年月日分管局长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备注合议庭笔录(2013)邳执字第01588号时间:2013年12月9日地点:执行局执行长:姚银执行员:盖克祥承办人:孙光献记录:王萌姚:现在我们合议申请执行人石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继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先发表意见。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72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执行。盖: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姚: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最后意见:本院(2013)邳执字第01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执行谈话笔录(2013)邳执字第01588号时间:2013年12月9日地点:执行局执行员:孙光献记录:王萌申请执行人:石永华?:在你申请执行唐继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到位72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你还能提供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吗?石: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我一直没有找到唐继雷。:鉴于没有查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你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石: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你看看笔录签字。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