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黄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剩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黄剩,女,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2013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剩的起诉状,诉称两被起诉人汕尾市人民政府和海丰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汕尾府行复[2013]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海府函[1998]1号《关于落实退还港胞洪逸辉房产问题批复》的具体行政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被起诉人海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海府函[1998]1号《关于落实退还港胞洪逸辉房产问题批复》;二、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海丰县人民政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并归还起诉人黄剩近亲属张生(已逝)烈属家庭和归国侨胞的祖遗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剩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