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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谢宗宇诉王梓名、张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宇,王梓名,张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谢宗宇,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梓名,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张宇峰,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宗宇诉被告王梓名、张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宗宇撤回起诉。本院决定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赖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