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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执字第008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字第00800-3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局)。被执行人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鄂咸安执字字第0080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现因申请人区质监局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沙鑫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昌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