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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辛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发善与杨振荣、杨军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善,杨振荣,杨军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辛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刘发善,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榆中县。委托代理人杜春霞,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委托代理人马海成,男,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荣,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临洮县。被告杨军胜,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陇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善诉被告杨振荣、杨军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善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4元,由原告刘发善负担。审 判 长  罗军生审 判 员  杜海涌人民陪审员  杜映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法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