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奕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蔡奕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7号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3B、13D。法定代表人朱晓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奕桥,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奕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蔡奕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洁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