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小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沈阳XX公司与被告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XX公司,秦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208号原告:沈阳XX公司。被告:秦XX,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XX公司与被告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