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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卢潮敬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潮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卢潮敬,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陈宝珠。委托代理人杜丽霞,该司职工。原告卢潮敬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下称阜阳公司)、王仲轩、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12月2日,原告卢潮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仲轩、运输公司的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卢潮敬撤回对被告王仲轩、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潮敬和被告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潮敬诉称,2012年7月13日,王仲轩驾驶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皖KAT**)在国道324线544KM+670KM处的路段,横过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机动车道时,与直行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上述交通事故经过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认定,王仲轩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被告阜阳公司分别为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906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85天=14250元、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5000元/月×6个月=30000元、护理费40775元/年×90天×1人=10054.08元、营养费1350元、康复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91717.81元,按双方责任分担及扣除被告已先付10800元后,尚欠原告53402.47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阜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402.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卢潮敬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卢潮敬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居住于广东省揭阳市华诚居委临江北路水悦尚都三期工地。2、保险单四份,用以证明被告阜阳公司分别为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王仲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卢潮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4、王仲轩的驾驶证、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行驶证。5、广东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和工资发放表,用以证明原告卢潮敬在事故发生前系广东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施工工地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6、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7、韩江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09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原告卢潮敬的康复费为1000元;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90日、每日配护理人员1名;营养费为1350元。8、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卢潮敬支付鉴定费2500元。被告阜阳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2、误工费计算过高,且没有提供原告工作单位的工商登记和机构代码等相关证件。3、原告并未构成残疾,只有在住院前期才需要护理。4、其他损失按鉴定结论计算,没有异议。被告阜阳公司对其辩解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庭审质证,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工资收入对应的完税凭证等证件予以印证,故对原告提供的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表中其每月工资5000元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本院对本案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17时05分,王仲轩驾驶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的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国道324线544KM+670KM处的路段,横过非机动车道转弯进入机动车道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直行的原告卢潮敬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遇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卢潮敬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23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仲轩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潮敬被送至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2013年4月24日出院。原告卢潮敬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计29063.81元,其中原告卢潮敬支付18263.81元、王仲轩垫付10800元。2013年9月6日,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的委托,就原告卢潮敬的伤残程度评定、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误工费、营养费等事项作出韩江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09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卢潮敬的伤残程度评定为未达伤残范围;康复费评定为1000元;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90日,每日配护理人员1名;营养费需1350元。原告卢潮敬因进行上述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阜阳公司为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分别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陪险,保险期限均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均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仲轩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普通半挂车上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卢潮敬无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无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交警部门关于本交通事故王仲轩负主要责任、原告卢潮敬负次要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阜阳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皖K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AT**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保险承保人,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卢潮敬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卢潮敬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共29063.81元,其中原告卢潮敬支付18263.81元、王仲轩支付108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卢潮敬的伤残程度评定为未达伤残范围、康复费评定为1000元、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90日每日配护理人员1名和营养费需1350元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卢潮敬的住院天数以双方确认的鉴定结论确定的误工期限180天计,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80天计9000元。原告卢潮敬的护理天数为90日,每日配护理人员1人。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以2012年度广东省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工资38989元计算,故护理费为38989元/365天×90天×1人计9613.73元。原告卢潮敬的居住证和广东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可确认原告卢潮敬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建筑行业,其误工费应根据2012年度广东省其他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1838元的标准计算,误工天数为180天,故其误工费为41838元/365天×180天计20632.44元。因原告王仲轩的损伤经鉴定并未构成残疾,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卢潮敬虽未提供有关票据证明其交通费支出,但鉴于其因本事故受伤后在治疗和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其本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确有交通费用产生,本院酌情予以确认交通费2000元。原告卢潮敬因本交通事故而支出的鉴定费25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卢潮敬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超出赔偿标准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原告卢潮敬的医疗费2906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营养费1350元三项损失共计39413.81元,由被告阜阳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0元。不足部分19413.81元的70%计13589.67元由被告阜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卢潮敬的康复费1000元、护理费9613.73元、误工费20632.44元、交通费2000元四项损失共计33246.17元,由被告阜阳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全额予以赔偿。综上,被告阜阳公司应赔偿的总额计66835.84元。王仲轩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800元在上述被告阜阳公司应赔偿的款项中扣除,故被告阜阳公司应赔偿原告卢潮敬的经济损失共计56035.84元。原告卢潮敬起诉请求被告阜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3402.47元,不超过被告阜阳公司依法应赔偿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卢潮敬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340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卢潮敬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元(已由原告卢潮敬垫付),由原告卢潮敬承担7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俊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娜莎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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