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城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蒋惠国与蒋惠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国,蒋惠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城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蒋惠国。被告:蒋惠六,身份证号码。原告蒋惠国诉被告蒋惠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惠国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惠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