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谢取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炀、陈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晓鹏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7时20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搭载11人由会同县沙溪乡往靖州县甘棠镇方向行驶,行至靖州县甘棠镇建国村路段时,因车辆故障后林某甲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拖拉机侧翻,造成车上乘坐人员林有、李太平二人死亡。后经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3、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处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凭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林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评估机构也出具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书,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取泽人民陪审员 刘 炀人民陪审员 陈 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晓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以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