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知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谭孝岗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谭孝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知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徐嘉敏(受该协会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孝岗,男,1978年4月8日,汉族。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谭孝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徐嘉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孝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著协诉称:音著协经授权,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小芳》、《笑脸》在内的多部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谭孝岗未经音著协许可,也未取得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其中的20部作品,严重侵犯了音著协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音著协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谭孝岗: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谭孝岗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据蓝天出版社的出版物《回忆中的歌声(卡拉OK金曲)》记载:《小芳》的词曲作者为李春波,《笑脸》的词曲作者分别为富钰、陈翔宇,《阿莲》的词曲作者为小曾(XX),《渴望》的词曲作者为易茗、雷蕾,《晚秋》的词曲作者分别为苏拉、许建强,《好日子》的词曲作者分别为车行、李昕,《牧羊曲》的词曲作者为王立平,《爱情鸟》的词曲作者分别为张海宁、张全复,《走四方》的词曲作者为李海鹰,《中国娃》的词曲作者分别为曲波、戚建波,《祝你平安》的词曲作者为刘青,《妈妈的吻》的词曲作者分别为付林、谷健芬,《红旗飘飘》的词曲作者分别为乔方、李杰,《快乐老家》的词曲作者为浮克,《青藏高原》的词曲作者为张千一,《当兵的人》的词曲作者分别为王晓岭、臧云飞、刘斌,《珠穆朗玛》的词曲作者分别为李幼容、臧云飞,《大哥你好吗》的词曲作者为陈小奇,《女人是老虎》的词曲作者分别为石顺义、张千一,《歌声与微笑》的词曲作者分别为王健、谷健芬。上述词曲作者均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均约定作者将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音著协对作者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根据使用情况向作者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音著协名义进行;音著协为有效管理授权的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2011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武斌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孟祥飞的现场监督下,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孙为坤来到“麦8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麦8KTV”298包房内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对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无相关内容后,由孙为坤点播了《小芳》、《笑脸》、《阿莲》、《渴望》、《晚秋》、《好日子》、《牧羊曲》、《爱情鸟》、《走四方》、《中国娃》、《祝你平安》、《妈妈的吻》、《红旗飘飘》、《快乐老家》、《青藏高原》、《当兵的人》、《珠穆朗玛》、《大哥你好吗》、《女人是老虎》、《歌声与微笑》共20首歌曲,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从该营业场所当场取得了名片一张。2012年1月10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2)京国立内证字第003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取证过程及与公证书相粘的名片的复印件与其原件相符,经公证人员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的证物袋中所存光盘,为现场摄像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证物袋,经庭审播放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包含有现场摄录的前述20首歌曲的播放情况,其词曲内容、词曲作者经与涉案歌曲比对一致。另查明,谭孝岗于2011年11月14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歌厅,经营范围:KTV服务、餐饮服务,经营面积180平方。再查明,音著协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回忆中的歌声(卡拉OK金曲)》一书、歌厅业主的工商登记资料、音著协与李春波等人的《音乐著作权合同》、(2012)京国立内证字第0038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及录制发行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音著协提起本案诉讼,不仅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谭孝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歌厅向消费者提供涉案歌曲卡拉OK服务的行为,系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音著协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歌厅的经营规模、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音著协主张的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谭孝岗立即停止侵害《小芳》等20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二、谭孝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音著协已预交),由音著协负担200元,由谭孝岗负担350元,由谭孝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音著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费士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