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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绍旭诉被告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旭,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郑绍旭,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光,系凌海市翠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德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郑绍旭诉被告锦州三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绍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6.00元,由原告郑绍旭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龄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人民陪审员  金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