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廖欣荣与刁显林、邱青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欣荣,刁显林,邱青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廖欣荣,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刁显林,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邱青琼,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玲,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欣荣诉被告刁显林、邱青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欣荣以被告刁显林、邱青琼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欣荣撤回对被告刁显林、邱青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欣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欧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