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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板商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商初字第0149号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成华。委托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