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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玲与王某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玲,王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玲,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陈家庄村。法定代理人杨某成,男,64岁,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陈家庄村**组村民,住本村,系杨美玲之父。被执行人王某刚,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辉村*组村民,住本村。本院执行的杨某玲与王某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家用电器、个人衣物等用品,医疗费1657.00元、生活帮助费500.00元,诉讼费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家用电器、个人衣物等用品已经执行完毕,对医疗费1657.00元、生活帮助费500.00元,诉讼费75.00元,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223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金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