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烟台虹口在酒店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芝行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虹口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汤天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胜、李韶磊,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琳,该局工人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国南,烟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虹口在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芝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原因已消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文胜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吉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