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锦新与谭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新,谭汉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43号原告黄锦新,男,1950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谭汉章,男,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新诉被告谭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锦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减半收取计181.25元,由原告��锦新负担。审 判 长 黄学锦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人民陪审员 黄德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