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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贺英雨申请周占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英雨,周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贺英雨,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志广乡民合村赫家屯。被执行人周占国,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五常镇新兴村西庞家屯,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贺英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占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