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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春玲诉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何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吴春玲,女,汉族。被告:何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诉被告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人民陪审员  邸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渊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