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春玲诉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何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吴春玲,女,汉族。被告:何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诉被告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人民陪审员 邸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渊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