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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介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保成等诉被告任春林等三人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兰,任春林,任虎小,任啟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介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任保成,男。原告董学兰,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孝谦,男,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春林,男。被告任虎小,男。被告任啟家,男。原告任保成、董学兰诉被告任春林、任虎小、任啟家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四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孝谦,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保成、董学兰诉称,二原告共生有三子二女。三被告任春林、任虎小、任啟家分别系二原告长子、次子、三小。二原告年老体弱且没有生活来源,常年生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生活难以为继。长子任春林对二原告虽尽到心,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综上,三被告作为二原告之子,应对二原告负赡养义务,现具状起诉,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二百元,并共同承担今后二原告的医疗费用。被告任春林未递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任虎小未递书面交答辩状。被告任啟家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任保成、董学兰是夫妻关系,三被告任春林、任虎小、任啟家是兄弟关系,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关系。二原告共生有三子(本案三被告)二女。二原告现已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除国家给付每人每月60元养老金和村委给付的土地款外,无其它生活来源,其收入难以维持二原告的基本生活。为此,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二原告今后的医疗费。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二原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三被告作为其子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之责,是其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任春林、任虎小、任啟家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任保成、董学兰赡养费二百元。二原告今后所花医疗费,三被告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凭医疗费单据以季度结算)上述一、二项,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六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元,三被告每人负担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