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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木商初字第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潘雪平、陈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潘雪平,陈伟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商初字第0151号原告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君彬,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雪平,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被告陈伟君,女,汉族,1984年1月6日生。上述俩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雪平、陈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调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雪平、陈伟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雪平、陈伟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台州侨兴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远志审 判 员  陈柏安人民陪审员  段莹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杜荣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