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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林生、张柳生不服(2013)祁行立审1号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生,张柳生,张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林生。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柳生。原审起诉人张满林。上诉人张林生、张柳生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行立审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林生、张柳生等三人信访要求政府归还其祖业房,祁阳县大忠桥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以大政信复字(2012)36号文件作出《关于张林生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认为张林生等三兄弟的请求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不予支持。张林生等人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依据该批复不予受理张林生等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慧审判员 蒋跃兵审判员 周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