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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英属维尔京群岛鸿通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格兰菲尔德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鸿通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格兰菲尔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英属维尔京群岛鸿通船务有限公司(HONGTONGSHIPPINGCO,LTD),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ER,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被执行人:香港格兰菲尔德发展有限公司(GRANDFIELDDEVELOPMENTLIMITED),住所地,UNIT2103A,21/F,LIPPOCENTRE,TOWERTWO,NO.89QUEENSWAY,HONGKONG。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安建之执行员  焦志杰执行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靖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