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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余建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余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林,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建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万大洋、陈值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万大洋审判员  陈 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闻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