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浉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勤学与被告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勤学,罗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浉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贺勤学,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罗建新,男,汉族,4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勤学与被告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勤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勤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