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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浉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勤学与被告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勤学,罗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浉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贺勤学,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罗建新,男,汉族,4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勤学与被告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勤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勤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