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1号原告彭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