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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18-1号原告彭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某,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