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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梁耘宏。被告王某乙,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耘宏、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农历九月十八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九月二十日生一女孩名叫王佳琦,2007年农历六月二十三日生一男孩名叫王远笃,2009年农历九月初二生第二个男孩名叫王远博。原被告婚姻是男到女方家。原、被告婚前了解有限,婚后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大,生活方式不同。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去磁县我老家串亲戚,每次都找事,致使吵架不断。2007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因双方吵架我从上海直接回到磁县老家,并未回临漳。后经人调解双方暂时和好,但之后还是不断吵架。我于2010年6月回到磁县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已长达三年多,因此特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乙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夫妻之间拌嘴很正常,并不能证明什么。原告所说分居三年不属实,原告每年的中秋和春节都会回临漳跟我和我的家人一起过。如果原告执意离婚,婚生三个子女应都随我生活,并要求分割雨燕汽车一台。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农历九月十八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九月二十生一女孩名叫王佳琦,2007年农历六月二十三生一男孩名叫王远笃,2009年农历九月初二生第二个男孩名叫王远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13年农历八月十五原告还回到临漳被告家里共同过中秋,并一起下地干活。原告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应认定为夫妻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应珍惜家庭和孩子,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原告王某甲称其与被告王某乙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审 判 员  姜瑞海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