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张斌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649号。负责人聂永茂,行长。被执行人张斌,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牟平分局宁海工商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1000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