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某村某组。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