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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某村某组。被告段某某,男,197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