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毛帅辉与曲学林、魏继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帅辉,曲学林,魏继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62号原告毛帅辉,无固定职业。被告曲学林。被告魏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帅辉诉被告曲学林、魏继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毛帅辉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