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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毛帅辉与曲学林、魏继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帅辉,曲学林,魏继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62号原告毛帅辉,无固定职业。被告曲学林。被告魏继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帅辉诉被告曲学林、魏继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毛帅辉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