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d907de00-86dc-47ee-b9c5-032adf9c09f9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807号本院2013年11月20日对原告朱利、韩英、时凤忠与被告迁西县兴城镇东河南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东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3)迁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上数第1行内容为“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1650.5元,被告承担850.5元,第三人刘东满承担8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5.5元,被告承担1575.5元,第三人刘东满承担750元。”;第6页上数第3行内容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小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