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孟庆国与谢国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国,谢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国,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朝董庄乡草坡村。被执行人谢国臣,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大流乡谢固村***号。申请人孟庆国申请执行谢国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庆国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国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孟庆国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12)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