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钱冬飞、郑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钱冬飞,郑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471号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代表人:冯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小杰。被告:钱冬飞。被告:郑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钱冬飞、郑有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