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周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周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1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住所地济宁市环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9544-6。法定代表人杨楠,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寒,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荣,女,196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元,由上诉人济宁九龙贵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贵和购物环西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