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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武某某,男。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高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