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诉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行政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吉中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张国军,住舒兰市。原告马俊海,住舒兰市。原告孙桂芝,住舒兰市。原告张振安,住舒兰市。原告周明刚,住舒兰市。原告马力,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4317号。法定代表人魏德安,局长。原告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诉被告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 寅审 判 员 钱 岩代理审判员 王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