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伍导成,男,汉族。原告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5、53栋。法定代表人伍导成,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董事长。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南油文化广场一层。负责人卢云,总经理。两被告共���委托代理人吴晓冰,女,汉族,系公司员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满,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春泽庄明珠花园锦龙商业大厦402号房。法定代表人胡世骏。委托代理人沈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沵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南油购物广场、汕头市美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31802.7)纠纷一案后,两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伍导成、盛兴隆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成钰(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