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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于秀华与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华,张萍,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于秀华,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萍,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汪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华诉被告张萍、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秀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