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成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李文华、王建波与杨秀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王建波,杨秀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李文华。原告王建波。被告杨秀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辉晓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